CIT / Ordynacja

合理的经济理由——一种在被查之后无法再收集的证据

重组的经济理由说明不是决议里的一句套话,而是一份必须经受两项彼此独立测试检验的证据材料:所得税法上的特别条款,以及一般反避税条款。本文说明在实施之前应当准备什么,以及由谁负责。

Zbyszko Pora,持牌税务顾问,注册号 14787发布日期:2026 年 9 月 10 日阅读时间:约 10 分钟

税务机关不会问公司档案里是否躺着一份题为“经济理由说明”的文件。它问的是:在董事会作出决定的那一天存在哪些事实,而今天又能用什么来证明这些事实。经济理由说明是一份证据材料,而证据材料是与经营事件一同形成的,不是在事件之后形成的。事后补写的文件并非毫无意义——税务机关评价的是全部材料(《波兰税收通则》(ustawa — Ordynacja podatkowa,下称《税收通则》)第191条,art. 191)——但它造不出决定作出之时并不存在的理由。以下说明:这份材料必须通过哪两项测试,以及应当如何构建它。

两套制度,两项彼此独立的测试

命题。 重组要通过两项各自独立的经营目的测试;通过其中一项并不排除另一项。

法律依据。 第一项测试是重组特别条款(szczególna klauzula restrukturyzacyjna):《波兰企业所得税法》(ustawa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prawnych,ustawa o CIT,下称《CIT 法》)第12条第13款至第14款(art. 12 ust. 13–14)以及《波兰个人所得税法》(ustawa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fizycznych,ustawa o PIT,下称《PIT 法》)第24条第19款至第20款(art. 24 ust. 19–20)。在 CIT 中,其效果是排除第12条第4款第3e项至第3h项(art. 12 ust. 4 pkt 3e–3h)、第12项和第25项b目(pkt 25 lit. b)以及第4d款(ust. 4d)的适用;该测试由税务机关在通常的税额核定程序中进行。第二项测试是《税收通则》第119a条§1(art. 119a § 1)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它由国家税务管理局局长(Szef Krajowej Administracji Skarbowej)依第三a编的独立程序适用,并且可以涵盖相互关联行为的集合(《税收通则》第119f条,art. 119f)。

实务。 两项测试的标的并不相同:特别条款审查的是所列举行为中某一项的目的,并剥夺某一项具体的优惠;一般条款则还要审查税收利益与法律目的之间的抵触,以及行为方式的人为性。

结论。 请准备一套证据,但要对它作两次评价:一次针对《CIT 法》或《PIT 法》的各项要件,另一次针对《税收通则》第119a条§1。满足中性条件并不能了结第二个问题。

比较项重组特别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法律依据
评价标的合并、分立、股权置换或非现金出资的目的一项行为或相互关联行为的集合,也包括不同主体所为者《CIT 法》第12条第13款、《PIT 法》第24条第19款;《税收通则》第119a条§1和第119f条
要件避税或逃税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与法律目的相抵触的利益、居于主要地位的目的、人为性——须同时具备《CIT 法》第12条第13款;《税收通则》第119a条§1和第119c条(art. 119c)
法定推定有——在缺乏合理经济理由时无同类推定《CIT 法》第12条第14款、《PIT 法》第24条第20款
主管机关税额核定程序中的税务机关国家税务管理局局长《税收通则》第三a编
效果丧失优惠,在相应参与主体一侧产生收入按相应行为或按不存在行为所应发生的后果处理《CIT 法》第12条第13款;《税收通则》第119a条§2至§3

《CIT 法》第12条第14款的推定

命题。《CIT 法》第12条第14款的推定把提供事实的负担、而不是作出声明的负担,转移到纳税人身上。

法律依据。 该条规定:“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置换或非现金出资并非出于合理的经济理由而实施的,就第13款而言,推定该等行为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避税或逃税。”《PIT 法》第24条第20款的规定与此相同。

实务。 这一构造分为两级。税务机关先确定该行为是否出于合理的经济理由而实施。如果认定并非如此,它就不必再单独证明税务目的——该目的由推定得出。推定是可以推翻的,但推翻它靠的是证据,而不是否认:决策过程中的文件、财务数据、外部往来函件、方案比选。推定本身不是计算税款的依据——还须指明哪一项优惠落空,以及在哪一个参与主体一侧产生何种收入。

结论。 写进合并计划的那句“本次合并将出于合理的经济理由实施”推翻不了推定。能推翻它的是项目档案。

个别税务解释究竟确认了什么

命题。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Dyrektor Krajowej Informacji Skarbowej,下称 KIS 局长)把关于合理经济理由的陈述作为未来事件描述的组成部分接受下来,并明确拒绝对其作出评价。

法律依据。 解释是在申请人所提出的描述范围内作出的(《税收通则》第14b条§1和§3,art. 14b § 1 i 3),而其保护功能只有在真实的事实状态与该描述相吻合时才发挥作用(《税收通则》第14k条至第14m条,art. 14k–14m)。

实务。 在 KIS 局长 2025 年 1 月 24 日第 0111-KDIB1-1.4010.704.2024.2.SH 号个别税务解释(interpretacja indywidualna)中,就一起反向合并,该机关指出:“对所实施的公司反向合并之要件与目的进行审查,只有在日后可能进行的税务程序、税务检查或者海关税务监管机关的监管程序中,才是完全可行的。”(作者翻译)2025 年 6 月 11 日第 0111-KDWB.4010.12.2025.2.KP 号解释的表述同样如此:“至于关于本次合并将出于合理的经济理由实施、而所计划合并的主要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之一并非谋求取得税收利益的认定(……),不能成为该机关评价的对象。”该机关在 2026 年 8 月 31 日第 0111-KDIB2-1.4010.289.2026.3.AS 号解释中把这一点说得最为斩截:“上述各项情况系作为不受法律评价的案情描述而被接受。”

结论。 解释所确认的,是在经济理由确实存在这一前提之下对规定的解读。它并不确认这些理由确实存在。这一要件已被交由检查环节处理,也必须在那里加以证明。

《税收通则》第119a条和第119c条意义上的人为性

命题。 一般条款所问的不是有没有文件,而是一个理性行事的主体是否会出于税务之外的理由作出同样的举动。

法律依据。 依据《税收通则》第119a条§1,如果取得在具体情形下与税法或其某项规定的标的或目的相抵触的税收利益,是实施某项行为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且行为方式具有人为性,则该行为不产生取得该项税收利益的效果。各项要件须同时具备。第119c条§1补充规定:如果一个理性行事的主体会在居于支配地位的程度上出于合理的经济理由采用某种行为方式,则该方式不具有人为性;而取得与法律目的相抵触之利益这一目的,不被认定为此种理由。

实务。 第119c条§2列举的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地拆分操作;缺乏经济上理由的中间主体;导致形成与行为之前相近状态的各项要素;相互抵销的各项要素;以及超过税务之外预期收益的经营风险。

结论。 请就每一个环节回答两个问题:它承担什么经营职能,以及它实际转移了什么风险。如果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没有”,那么该环节就需要重新设计,或者需要一份保护性意见书。

该测试的欧盟渊源:2009/133/WE 号指令与 Foggia 案判决

命题。 波兰的各项重组条款再现的是 2009/133/WE 号指令第15条,而“合理理由”这一概念由欧盟法院作出解释。

法律依据。 该指令第15条第1款a目允许在下列情形下拒绝给予第4条至第14条的利益:某项行为以逃税或避税为其根本目的或根本目的之一;而缺乏诸如重组或业务合理化之类的合理经营目的,可以作为推定存在此种目的的依据。

实务。 欧盟法院在 2011 年 11 月 10 日 C-126/10 Foggia 案判决(ECLI:EU:C:2011:718)中认定,“在合并之时被承接公司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持有任何金融性股权,且只给承接公司带来数额可观且原因不明的亏损”,这一情况“可以作为推定该项操作并非出于‘合理的经营目的’(……)而实施的依据,即便它在集团结构性成本方面带来了利益”。(作者据判决波兰文本翻译)法院同时指出,伴随被承接公司消灭而发生的行政成本与管理成本的削减,是任何一次吸收合并的自然结果。在更早的 1997 年 7 月 17 日 C-28/95 Leur-Bloem 案判决(ECLI:EU:C:1997:369)中,法院已经判定:国内机关不得止步于预先确定的一般标准,而必须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整体审查。

结论。 “我们能在行政开支上省下一笔”这一论据本身并不是该测试意义上的经济理由——它描述的是每一次合并中都会发生的事情。请展示这一效果的规模与来源,以及不经重组就无法实现的部分。

经营目的的证据——准备什么,何时准备

命题。 经营目的的证据是若干份日期各不相同的文件,而它们的先后顺序本身就是证据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证据的清单不是封闭的:凡可能有助于查明案情且不违反法律者,均为证据(《税收通则》第180条§1,art. 180 § 1),而税务机关评价的是全部材料(第187条§1和第191条,art. 187 § 1 i art. 191)。

实务。 下表反映的是合并项目或分立项目的典型顺序。

文件须证明的内容形成时点责任人
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方向性决议问题已被识别,并已委托开展分析在就各备选方案开展工作之前董事会、股东
董事会决策备忘录问题、税务之外的目的、建议方案及其理由在通过接受计划的决议之前董事会、顾问
含备选方案否决说明的方案比选分析还考虑过哪些路径(其中包括维持现状),以及为何将其否决在选定方案之前财务总监、顾问
财务模型与商业计划书各项效果的规模与来源:成本、毛利、现金流、投入在作出方案选择决定之前财务总监、经营管控
资产与股权估值换股比例与发行价值具有经济上的依据在编制计划之前董事会、评估师、鉴定人
与银行或投资人的往来函件该项要求来自外部,且不具有税务性质自最初洽谈之时起董事会、财务总监
税务分析:特别条款、GAAR、MDR、转让定价税务后果已被指明,而不是被隐藏在各项决议和实施之前税务顾问
合并计划或分立计划及各项决议目的的表述与税务文档相一致依《商事公司法典》(Kodeks spółek handlowych,KSH)的程序董事会、公司事务团队
实施与整合时间表各项目标均已配属期限与负责人在合并日或分立日之前项目负责人
重组后报告各项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各项假设为何发生了变化登记簿登记之后 6 至 12 个月董事会、经营管控

结论。 上述每一份文件都有日期和作者。一套日期全都晚于登记簿登记之日的材料,说的是另外一回事。

各项保护工具及其实际射程

命题。 三种官方工具的保护范围各不相同,任何一种都不能替代其余两种。

法律依据。 个别税务解释——《税收通则》第14b条以及第14k条至第14n条(art. 14k–14n)。保护性意见书(opinia zabezpieczająca)——第119w条及以下(art. 119w i n.)。税务说明(objaśnienia podatkowe)——第14n条,对遵照其行事者产生与解释相当的保护效力。

实务。 解释并不能抵御一般条款:依据《税收通则》第14na条§1第1项(art. 14na § 1 pkt 1),如果作为解释标的的事实状态或未来事件构成依第119a条作出的决定所涉行为的组成部分,则第14k条至第14n条不予适用。对于有合理理由推测将作出条款决定的各项要素,税务机关还可以拒绝作出解释。保护性意见书由国家税务管理局局长作出,条件是各项情况表明第119a条对该行为不适用(第119y条§1,art. 119y § 1);申请须缴纳 20 000 PLN 的费用,于提交之日起 7 日内缴纳,而在共同申请的情形下,自第五名及其后每一名利害关系人起,每人增加 5 000 PLN(第119zc条,art. 119zc)。办理期限为 6 个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不超过 9 个月,即合计至多 15 个月(第119zb条,art. 119zb)。

结论。 请从第119zb条的期限倒推来搭建时间表,而不是从计划中的决议日期出发。如果疑问的核心在于对规定的解释——一份解释即为已足。如果核心在于目的、顺序与利益规模——那么恰当的工具是保护性意见书。

多阶段项目——对整个序列的评价

命题。 在多阶段项目中,被评价的是整个序列,而不是单独的某一项决议。

法律依据。《税收通则》第119f条§1允许把由同一主体或不同主体所实施的、相互关联行为的集合视为一项行为。

实务。 典型的序列包括:出售之前的股权置换、转让承接公司之前的分拆式分立,或者分配历史利润之前的转型。此时评价也涵盖那些本身并不产生利益的环节。具有意义的是:后续各步骤是否自始即已规划、彼此相隔多久,以及整体的效果是否有别于初始状态。

结论。 请描述整个项目——在解释申请和保护性意见书申请中也是如此。把申请按阶段拆分并不会限制税务机关的评价范围,它限制的是保护的范围。

最常见的错误

最常见的错误,是直到需要答复税务机关的通知时才编制经济理由说明——其日期晚于股东会决议和登记簿登记。这样的文件并未被排除在证据之外,因为税务机关评价的是全部材料。麻烦在别处:它所描述的那些目的,没有任何一份决策期间的文件加以佐证,而且有时其表述还与合并计划、董事会报告或财务报表附注有所不同。于是问题就来了:那些据称对方案选择起了决定作用的论据,为什么此前没有出现过。

避免的办法:在第一份方向性决议之前,就单独建立一套项目档案,并随着文件的产生把它们放进去——包括被否决的文件。一个成本更高或者操作更难而被否决的方案,恰恰是证明该决定属于一项经营选择的最好证据之一。如果分析是在交易之后才形成的,请把历史数据与事后的评价分开,并指明每一个数字的来源。

小结

  1. 请构建一套证据,并对它测试两次:一次针对《CIT 法》第12条第13款至第14款或《PIT 法》第24条第19款至第20款,另一次针对《税收通则》第119a条§1。
  2. 请用事实来推翻《CIT 法》第12条第14款的推定:决策备忘录、方案比选分析、财务模型、估值和外部往来函件——而不是合并计划里的一句声明。
  3. 不要把个别税务解释当作对经济理由的确认;KIS 局长是把它们作为案情描述接受下来的,而《税收通则》第14na条§1第1项在作出条款决定时排除保护。
  4. 关于节省行政成本的论据,请用数字支撑,并说明不经重组就无法实现的部分——依据 C-126/10 Foggia 案判决,该论据本身并不足够。
  5. 请描述整个行为序列;在税收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时,请把保护性意见书纳入规划:6 个月的期限、可延长至 15 个月,以及自提交申请之日起 7 日内缴纳的 20 000 PLN 费用。

引用来源

本文引用的波兰文资料——法律、税务解释与法院裁判——均为作者翻译;以波兰文原文为准。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1 月 24 日第 0111-KDIB1-1.4010.704.2024.2.SH 号个别税务解释(跨境反向合并;经济理由作为未来事件描述的组成部分被接受)。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24031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6 月 11 日第 0111-KDWB.4010.12.2025.2.KP 号个别税务解释(吸收合并子公司;拒绝对关于合理经济理由的陈述作出评价)。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43735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6 年 8 月 31 日第 0111-KDIB2-1.4010.289.2026.3.AS 号个别税务解释(反向合并与债权债务混同;关于目的的各项情况被作为不受法律评价的案情描述接受)。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707789
  • 欧盟法院 2011 年 11 月 10 日 C-126/10 Foggia – Sociedade Gestora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SA 诉 Secretário de Estado dos Assuntos Fiscais 案判决,ECLI:EU:C:2011:718 (CELEX 62010CJ0126)。
  • 欧盟法院 1997 年 7 月 17 日 C-28/95 A. Leur-Bloem 诉 Inspecteur der Belastingdienst/Ondernemingen Amsterdam 2 案判决,ECLI:EU:C:1997:369 (CELEX 61995CJ0028)。

关于保护性意见书作出程序中的费用与期限的数据,系依据《税收通则》第119zb条和第119zc条的表述确定。

电子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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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性质。 本文属教育性材料,反映发布之日 (2026 年 9 月 10 日)的法律状态。本文不构成针对个案的税务咨询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前, 建议就具体事实情况咨询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