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性”这个词在重组项目的第一次会议上就会出现,而管理层通常只听出一层意思:做这笔操作我们不用交税。这个判断有时是对的,但从来不是自动成立的。中性不是《商事公司法典》(Kodeks spółek handlowych,KSH)某道程序自带的属性,而是满足法定要件的结果——而且要针对每一个参与主体、每一项行为、每一个税种分别判断。与此同时,它多数情况下意味着的并不是没有税,而是纳税时点的后移。
不征税与递延不是一回事
命题。 在典型的重组中,股东一方是产生收入的;法律只是把对该收入课税的时点推迟到有偿转让股权之日。
法律依据。 在 PIT 中,合并与分立情形下股东的收入由《波兰个人所得税法》(ustawa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fizycznych,ustawa o PIT,下称《PIT 法》)第24条第5款第7项和第7a项(art. 24 ust. 5 pkt 7 i 7a)确定,递延则由该法第24条第8款(art. 24 ust. 8)引入——但须受第8da款和第8db款(ust. 8da i 8db)的保留。CIT 的立法表述不同:第12条第1款第8ba项(art. 12 ust. 1 pkt 8ba)确定股东的收入,而《波兰企业所得税法》(ustawa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prawnych,ustawa o CIT,下称《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12项(art. 12 ust. 4 pkt 12)在满足条件时将其排除于收入之外。
实务。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Dyrektor Krajowej Informacji Skarbowej,下称 KIS 局长)在 2026 年 8 月 20 日第 0114-KDIP2-2.4011.93.2026.2.IN 号个别税务解释(interpretacja indywidualna)中直接指出:“在公司分立之时,依据上述法律第24条第5款第7a项,收入将会产生,但在该时点不予课税。因此不能认为分立行为不导致收入产生。然而,对其课税的时点——由于其余条件均已满足——被推迟至有偿转让股权之时。”(作者翻译)
结论。 如果你打算在出售业务前或投资人进入前做重组,那么不仅要计算重组之日的税,还要计算退出之日的税。中间环节的中性改变的是税款的到期时点,而不是最终交易的经济结果。
税务价值的延续与新股权上的历史成本
命题。 递延依靠两项并行机制运作:公司内部资产税务价值的延续,以及股东取得的股权承接历史取得成本。
法律依据。 在承接公司(spółka przejmująca)一方,《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3e项(art. 12 ust. 4 pkt 3e)要求同时满足两点:资产须按被承接主体税务账簿所载价值确认税务价值,并须归属于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经营活动。在股东一方,《PIT 法》第24条第8款要求按该法第22条第1f款(art. 22 ust. 1f)或第23条第1款第38项(art. 23 ust. 1 pkt 38)确定转让新股权时取得收入的成本,即按为被承接公司或被分立公司股权所支出的金额确定;在分拆式分立(podział przez wydzielenie)情形下,则按资产价值的比例确定。
实务。 KIS 局长在 2025 年 6 月 11 日第 0111-KDWB.4010.12.2025.2.KP 号个别税务解释中认定:“若满足两项要件,被承接主体资产的市场价值超出该资产税务确认价值的差额,不计入收入。”该机关同时强调,《CIT 法》第12条第1款第8d项(art. 12 ust. 1 pkt 8d)与第8f项(pkt 8f)“是互补的”——究竟适用哪一项,取决于承接公司在被承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持股比例。
结论。 中性并不取消税,而是转移计税基础。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请编制每一项资产的税务价值与账面价值对照表,并还原每一位股东取得股权的有据可查的成本。缺少这两份文件,日后无法证明延续条件已被满足。
CIT 与 PIT 中的法定条件
命题。 每一种重组类型都有各自的一套要件;某一项收入的条件获得满足,并不终结对其余各项的分析。
法律依据。 在合并与分立中,就接收资产的公司一方,需审查《CIT 法》第12条第1款第8c项(art. 12 ust. 1 pkt 8c)、第8d项和第8f项,以及第12条第4款第3e项和第3f项(pkt 3f)的排除规定;就被分立公司(spółka dzielona)一方,需审查第12条第1款第9项(art. 12 ust. 1 pkt 9)和第12条第4款第3h项(art. 12 ust. 4 pkt 3h);就股东一方,需审查第12条第1款第8b项(art. 12 ust. 1 pkt 8b)和第8ba项,以及第12条第4款第12项。在股权置换(wymiana udziałów)中,决定性规定是《CIT 法》第12条第4d款(art. 12 ust. 4d)、第12条第11款至第12b款(art. 12 ust. 11–12b)以及《PIT 法》第24条第8a款至第8c款(art. 24 ust. 8a–8c):取得或增加表决权的绝对多数、现金补价不超过所发行股权面值的 10%、出资至少部分计入注册资本。
实务。 正如 KIS 局长 2026 年 5 月 20 日第 0114-KDIP3-1.4011.345.2026.1.MK1 号个别税务解释所提示的,表决权多数这一条件是按股东逐一判断的,而不是按公证文书判断的:“尽管出资将由全体股东同时(以同一笔交易)作出,但每一位股东的情况仍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4条第8c款分别评价。”该机关认定申请人的立场不正确:出资比例为 2.66% 的股东依《PIT 法》第17条第1款第9项(art. 17 ust. 1 pkt 9)确认收入,尽管全体股东合计出资达到 100% 的资本。
结论。 以一份公证文书搭建控股架构时,请核查是否有某位股东单独即可使取得方公司获得表决权的绝对多数。如果没有,就应假定其余股东都要确认收入。
中性的一次性:同一批股权的第二次重组
命题。 收入排除规定只在被承接公司或被分立公司的股权并非来自先前重组时才适用。这是针对具体某一批股权的历史的条件,而不是针对集团内操作次数的条件。
法律依据。 依据《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12项a目(art. 12 ust. 4 pkt 12 lit. a),排除适用的前提是“被承接主体或被分立主体的股权(股份)并非通过股权置换取得或认购,也非因主体的其他合并或分立而分配取得”;该条 b 目(lit. b)另加税务价值延续的条件。PIT 中的对应规定是《PIT 法》第24条第8db款第1项(art. 24 ust. 8db pkt 1),它排除第24条第8款的递延;股权置换情形下则为第24条第8b款第3项(art. 24 ust. 8b pkt 3)。举证责任在股东——《CIT 法》第12条第12b款(art. 12 ust. 12b)和《PIT 法》第24条第8dc款(art. 24 ust. 8dc)。
实务。 在 2026 年 3 月 16 日第 0114-KDIP2-1.4010.7.2026.3.DK 号个别税务解释中,KIS 局长在事实层面审查了这一要件:申请人“持有 C. 公司 100% 的股权,且该等股权并非申请人通过股权置换取得或认购,也非因主体的其他合并或分立而分配取得,而是通过买卖合同取得”。正是在确认这一点之后,该机关才得以认定跨境合并“依据《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12项结合第12条第1款第8ba项,不会在被承接公司股东一方产生应税收入”。
结论。 请还原每一批股权的来源:购买、现金出资、非现金出资(aport)、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时的分配。以普通买卖取得的股权,不会仅仅因为集团先前做过重组就变成“重组后的股权”。该项限制与 2009/133/WE 号指令的相容性,是格利维采省行政法院(Wojewódzki Sąd Administracyjny w Gliwicach,WSA)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在 C-434/25 SANOFI 案中提出先决裁决请求的标的。提出请求本身并不废止国内规定,也不构成不予适用该规定的独立依据;在作出裁决之前,该条件仍须计入测算。
特别条款与合理的经济理由
命题。 即使全部积极条件齐备也仍然不够,只要消极要件成立:行为的目的在于避税或逃税。
法律依据。《CIT 法》第12条第13款(art. 12 ust. 13)排除第12条第4款第3e项至第3h项、第12项和第25项b目(pkt 25 lit. b)以及第4d款的适用,“当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置换或非现金出资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避税或逃税时”。第12条第14款(art. 12 ust. 14)另设推定:如果行为“并非出于合理的经济理由而实施,则就第13款而言推定”其主要目的即为如此。PIT 中的对应规定是第24条第19款和第20款(art. 24 ust. 19 i 20)。与之并行的还有《波兰税收通则》(ustawa — Ordynacja podatkowa,下称《税收通则》)第119a条§1(art. 119a § 1)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它要求同时具备与规定的标的或目的相悖的税收利益、居于支配地位的税收目的以及人为的行为方式。
实务。 税务机关是从未来事件的描述中接受经济理由的,并不对其进行证据调查。在第 0114-KDIP2-2.4011.93.2026.2.IN 号解释中,KIS 局长依据的是申请人关于分立“将出于合理的经济理由实施”的陈述。解释所提供的保护受《税收通则》第14na条§1(art. 14na § 1)限制:当所描述的行为构成适用第119a条作出的决定所涵盖行为的一部分时,该条排除第14k条至第14n条(art. 14k–14n)的适用。
结论。 个别税务解释确认的是在既定描述下对规定的解释,而不是动机的真实性。经济目的的文档——方案比选分析、选择理由说明、决策记录——应在作出决议之前形成。对于复杂的行为序列,可考虑申请《税收通则》第119w条及以下(art. 119w i nast.)规定的保护性意见书(opinia zabezpieczająca)。
中性留在自身之外的部分
命题。 所得税中的收入排除,并不延伸到其他税种,也不延伸到报告义务。
法律依据与实务。 下表列出了须单独分析的领域。
| 领域 | 满足要件时的效果 | 法律依据 | 须单独核查的事项 |
|---|---|---|---|
| CIT——承接公司 | 资产市场价值超出税务价值的差额不产生收入 | 《CIT 法》第12条第1款第8c项和第12条第4款第3e项 | 单独判断第8d项和第8f项;亏损结转;股权的发行价值 |
| CIT/PIT——股东 | 收入排除,或递延至股权转让之日 | 《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12项;《PIT 法》第24条第8款 | 该批股权的取得历史;现金补价;退出之日的成本 |
| VAT | 企业或 ZCP 的转让不在该法适用范围内 | 《VAT 法》第6条第1项(art. 6 pkt 1) | ZCP 的认定;受让方的进项税额调整(第91条第9款,art. 91 ust. 9);单项资产按一般规则课税 |
| PCC | 与资合公司合并、分立、转型相关的公司章程及其变更被排除 | 《PCC 法》第2条第6项(art. 2 pkt 6) | 排除规定的主体范围;人合公司情形下的第1条第3款(art. 1 ust. 3);重组之外的股权买卖 |
| 税务承继 | 承继前手的权利与义务 | 《税收通则》第93条至第93e条(art. 93–93e) | 分立情形下——第93c条(art. 93c)的范围仅限于与分出资产相关的权利 |
| MDR | 不因中性而豁免 | 《税收通则》第86a条及以下(art. 86a i nast.) | 主要利益标准;识别特征;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定 |
| 转让定价 | 不对集团内交易予以豁免 | 《CIT 法》第11a条及以下(art. 11a i nast.) | 本地文档、TPR 申报、职能与风险转移对价(exit fee) |
| 会计 | 税收中性并不等于会计中性 | 《会计法》第12条以及第44a条至第44d条(art. 12 oraz art. 44a–44d) | 账簿的结转与开启;商誉;账面价值与税务价值的差异 |
MDR 领域值得单独注意。财政与经济部长 2025 年 7 月 29 日第 DTS5.8092.3.2025 号一般税务解释(interpretacja ogólna),涉及的是在民事法律行为税法框架下、按应报告税务安排规定对资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这一行为的定性。由此可知,增资溢价不缴 PCC 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决定安排是否存在,但为降低 PCC 计税依据而有意识地压低增资的面值金额,则可能满足主要利益标准。
结论。 上表各行的分析要并行推进,而不是依次推进。项目中某个在 CIT 上属于中性的环节,可能在同一个月里需要提交 PCC-3 申报、进项税额调整、MDR-1 报告和转让定价文档。
最常见的错误
最常见的错误是这样一个假定:既然该行为规定在《商事公司法典》中,并且是按其程序完成的,那么它在税收上就是中性的。管理层订购了合并计划、决议和向 KRS 提交的申请,而税务分析在登记之后才产生——或者要等到税务机关提出第一个问题时才产生。
后果是典型的。没有人还原过各批股权的历史,于是《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12项a目或者《PIT 法》第24条第8db款第1项的条件被认定未获满足,而举证责任在股东。没有编制税务价值对照表,于是无法证明《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3e项的延续。经济理由是事后补写的,内容不过是一句“简化架构”,在《CIT 法》第12条第14款的推定之下,这样的材料很难据以抗辩。
工作顺序应当倒过来。先确定经济目的和备选方案,再做 CIT、PIT、VAT、PCC、承继、MDR、转让定价和会计的分析,最后才从《商事公司法典》中选择工具。经济目的的文档应当在决议之前形成;倒签日期不是解决办法,只会使证据处境更糟。
小结
- 先确定分析针对的是谁的中性:承接公司、被分立公司、接收出资的公司,还是股东。每一个主体都有各自的收入依据和各自的排除规定。
- 区分不征税与递延。在合并与分立中,股东原则上产生收入,而课税时点后移至有偿转让股权之日。
- 还原每一批股权的历史并备齐其取得成本的凭证。法律把举证责任加在股东身上(《CIT 法》第12条第12b款、《PIT 法》第24条第8dc款)。
- 在作出决议之前形成合理经济理由的文档。解释所提供的保护受《税收通则》第14na条限制。
- 并行完成 VAT、PCC、承继、MDR、转让定价和会计的分析。当期没有所得税,并不免除上述任何一项义务。
引用来源
本文引用的波兰文资料——法律、税务解释与法院裁判——均为作者翻译;以波兰文原文为准。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6 月 11 日第 0111-KDWB.4010.12.2025.2.KP 号个别税务解释——吸收 100% 控股的子公司进行合并时承接公司不产生收入;《CIT 法》第12条第1款第8ba项、第8c项、第8d项和第8f项以及第12条第4款第3e项。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43735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6 年 3 月 16 日第 0114-KDIP2-1.4010.7.2026.3.DK 号个别税务解释——跨境合并;在股权取得方式层面审查《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12项a目的要件。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83874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6 年 5 月 20 日第 0114-KDIP3-1.4011.345.2026.1.MK1 号个别税务解释——全体股东同时出资股权的股权置换;申请人立场被认定为不正确;《PIT 法》第24条第8a款至第8c款。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93188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6 年 8 月 20 日第 0114-KDIP2-2.4011.93.2026.2.IN 号个别税务解释——分拆式分立;因不存在第24条第8db款的消极要件,依《PIT 法》第24条第8款对股东递延课税。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706338
- 财政与经济部长 2025 年 7 月 29 日第 DTS5.8092.3.2025 号一般税务解释,关于在 2000 年 9 月 9 日民事法律行为税法框架下按应报告税务安排规定对资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行为的定性;Dz. Urz. Min. Fin. i Gosp. z 2025 r. poz. 1。
- 格利维采省行政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提交的先决裁决请求——C-434/25 SANOFI 案,公告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Dz.Urz. UE C/2025/5567(EUR-Lex,CELEX 62025CN0434)。该案涉及以股权历史为由的国内中性限制与 2009/133/WE 号指令的相容性问题。截至发布之日,该案仍在审理中:尚未作出判决,总法务官也尚未提出意见。
电子书指引
部分重组问题在电子书系列《Biblioteka Restrukturyzacji》(企业重组文库;Zbyszko Pora,JTWPOLAND)中有更详尽的论述:个体经营者转型为 sp. z o.o.、公司的分拆式分立与子公司化分立,以及企业的有组织组成部分(ZCP)的认定测试。PDF 文件可在电子书专栏免费领取;该系列目前为波兰语版本。
法律规定: 2000 年 9 月 15 日《商事公司法典》(ustawa z dnia 15 września 2000 r. — Kodeks spółek handlowych;统一文本 t.j. Dz.U. z 2024 r. poz. 18 ze zm.); 1992 年 2 月 15 日《企业所得税法》(ustawa z dnia 15 lutego 1992 r.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prawnych;统一文本 t.j. Dz.U. z 2026 r. poz. 554 ze zm.); 1991 年 7 月 26 日《个人所得税法》(ustawa z dnia 26 lipca 1991 r.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fizycznych;统一文本 t.j. Dz.U. z 2026 r. poz. 592 ze zm.); 2004 年 3 月 11 日《商品和服务税法》(ustawa z dnia 11 marca 2004 r. o podatku od towarów i usług;统一文本 t.j. Dz.U. z 2025 r. poz. 775 ze zm.); 2000 年 9 月 9 日《民事法律行为税法》(ustawa z dnia 9 września 2000 r. o podatku od czynności cywilnoprawnych;统一文本 t.j. Dz.U. z 2026 r. poz. 191); 1997 年 8 月 29 日《税收通则》(ustawa z dnia 29 sierpnia 1997 r. — Ordynacja podatkowa;统一文本 t.j. Dz.U. z 2026 r. poz. 622 ze zm.); 1994 年 9 月 29 日《会计法》(ustawa z dnia 29 września 1994 r. o rachunkowości;统一文本 t.j. Dz.U. z 2026 r. poz. 522 ze zm.); 2026 年 5 月 29 日《关于修改〈税收通则〉及若干其他法律的法律》(ustawa z dnia 29 maja 2026 r. o zmianie ustawy — Ordynacja podatkowa oraz niektórych innych ustaw,Dz.U. z 2026 r. poz. 846)——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的 MDR 修订; 2009 年 10 月 19 日理事会 2009/133/WE 号指令,关于适用于不同成员国公司之间的合并、分立、分拆式分立、资产转移和股权置换以及 SE 或 SCE 注册所在地由一成员国迁往另一成员国的共同课税制度(Dz.Urz. UE L 310 z 25.11.2009, s.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