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文件里,“企业的有组织组成部分”(zorganizowana część przedsiębiorstwa,ZCP)这个说法写起来很容易。在检查卷宗里就不然了。税务机关读的不是当事人给合同标的起的名字,而是查明在行为发生之日是否存在一个经过划分的、能够独立完成经营任务的资产集合体。如果它当时并不存在,这一定性就会在三个税种中同时崩塌,而后果向相反的方向散开:当事人指望没有 VAT 的地方,出现了欠缴税款;而已经开具 VAT 发票的地方,抵扣权消失了。
三个定义、同一内核、三种不同后果
CIT、PIT 和 VAT 中 ZCP 的定义有着完全相同的规范内核,但就后果而言并不能互换。
《波兰企业所得税法》(ustawa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prawnych,ustawa o CIT,下称《CIT 法》)第4a条第4项(art. 4a pkt 4)、《波兰个人所得税法》(ustawa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fizycznych,ustawa o PIT,下称《PIT 法》)第5a条第4项(art. 5a pkt 4)和《波兰商品和服务税法》(ustawa o podatku od towarów i usług,ustawa o VAT,下称《VAT 法》)第2条第27e项(art. 2 pkt 27e)使用的是同一个表述:在既存企业中于组织上和财务上经过划分的、为完成特定经营任务而配置的有形与无形资产(其中包括债务)的集合体,并且它同时能够构成独立完成该等任务的独立企业。表述上的一致,使得对一部法律的解释成果可以用于对其余各法的解释。
一致性到定义为止。VAT 把它与《VAT 法》第6条第1项(art. 6 pkt 1)相连,也就是与把交易排除于该法适用之外相连——详见企业与 ZCP 的非现金出资与 VAT一文。CIT 把它与非现金出资和分立情形下排除于收入之外的条件相连(《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3h项和第25项(art. 12 ust. 4 pkt 3h i 25)),而这些条件还额外要求税务价值的延续以及合理的经济理由(《CIT 法》第12条第13款至第14款(art. 12 ust. 13–14))。《波兰民事法律行为税法》(ustawa o podatku od czynności cywilnoprawnych,ustawa o PCC,下称《PCC 法》)则根本没有自己的 ZCP 定义——它对某项行为是否按 VAT 课税作出反应。
因此,VAT 中的肯定性解释并不终结 CIT 中的分析,而 CIT 中的中性也丝毫不说明 PCC。三项评价必须在同一事实状态上分别进行。
三项划分合并审查
组织上的划分、财务上的划分和职能上的划分,不是三条可以择一的举证路径,而是须同时满足的三项条件。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Dyrektor Krajowej Informacji Skarbowej,下称 KIS 局长)把法定定义拆解为四项须同时具备的要件:存在有形与无形资产(其中包括债务)的集合体;在既存企业中于组织上和财务上经过划分;为完成特定经营任务而配置;以及具备作为独立企业运作的能力。在 2025 年 6 月 11 日第 0113-KDIPT1-3.4012.173.2025.4.MK 号个别税务解释(interpretacja indywidualna)中,该机关又为此加上了一项关于时间的条件:“该资产集合体构成独立完成经营任务的独立企业的可能性,应当具有现实的维度,而不仅仅是潜在的。这意味着,该资产在转让方处就应当已经构成一个有组织的、随时可以作为独立企业完成特定经营任务的集合体。”(作者翻译)
这句话决定了举证的方法:审查的是转让方在行为发生之日的状态,而不是受让方对未来的打算。
三项划分——税务机关审查什么,用什么来证明
| 划分 | 税务机关审查什么 | 文档中的证据 | 法律依据/来源 |
|---|---|---|---|
| 组织上的划分 | 该业务板块是否依据章程、规程或者具有类似性质的文件,在纳税人的架构中作为部门、分部、厂所或分支机构占有自己的位置,以及是否为其配属了人员和决策责任。 | 组织结构图;划分出该板块的规程或董事会决议;岗位职责与授权文件;员工与负责人名单;在 ERP 和 CRM 系统中的划分。 | 《CIT 法》第4a条第4项;《PIT 法》第5a条第4项;《VAT 法》第2条第27e项;KIS 局长第 0111-KDIB3-3.4012.240.2025.1.EP 号解释 |
| 财务上的划分 | 是否可以通过对经济事项的适当记录,把收入与成本以及应收与应付款项归属于该板块。并不要求单独的账簿,也不要求单独的银行账户。 | 明细科目与成本中心(MPK);板块损益表;预算与定期管理报表;往来款项汇总表;板块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和法律权利登记簿。 | 《VAT 法》第2条第27e项;《CIT 法》第4a条第4项;KIS 局长第 0113-KDIPT1-3.4012.173.2025.4.MK 号解释 |
| 职能上的划分 | 该集合体是否涵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要素,以及受让方能否在不从零搭建关键职能的情况下继续开展该项活动。 | 板块经营任务说明;合同矩阵连同转让文件与同意文件;许可与决定清单;共享服务协议与 SLA;交易次日的运营计划。 | 《VAT 法》第2条第27e项和第6条第1项;欧盟法院 C-497/01 Zita Modes 案和 C-444/10 Schriever 案判决 |
如果你打算做重组,请把这张表当作向运营团队和会计部门下达的工作清单。每一行都必须有一个早于行为发生之日的日期。
欧盟法院判例背景下的延续测试
欧盟法不问当事人给交易起了什么名字,而问所移交的集合体是否足以开展独立的经营活动,以及受让方是否打算开展该项活动。
《VAT 法》第6条第1项是对理事会 2006/112/WE 号指令第19条(art. 19)的转化。在 2003 年 11 月 27 日 C-497/01 Zita Modes Sàrl 诉 Administration de l'enregistrement et des domaines 案判决(ECLI:EU:C:2003:644)中,欧盟法院(Trybunał Sprawiedliwości Unii Europejskiej)认定,资产整体或部分移交这一概念,涵盖企业或者企业中能够开展独立经营活动的部分的转让,但不涵盖诸如出售存货这样的普通资产转让。法院还在受让方一侧附加了一项条件:受让方必须有继续经营所承接业务的意图,而不能仅仅是立即将其清算并出售存货。
2011 年 11 月 10 日 C-444/10 Finanzamt Lüdenscheid 诉 Christel Schriever 案判决(ECLI:EU:C:2011:724)把波兰实务中争议最多的那一点说了出来。所移交的整体是否必须包含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取决于所开展活动的性质;在该案的事实状态下,营业场所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必要,因为受让方已被保障了使用该场所的权利。这两份裁判为 KIS 局长所直接援引,其中包括在上文所引第 0111-KDIB3-3.4012.240.2025.1.EP 号解释中。
因此,可操作的规则是:缺少某一项资产本身并不决定结果。起决定作用的是:没有它,该集合体是否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以及受让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的那一部分是否享有有效的使用权源。这一情况需要在文档中加以描述,而不是假定。
债务是定义的组成部分,不是装饰
债务在定义的措辞中被直接列举,因此把它们排除在外,任何时候都需要作出说明。
“有形与无形资产的集合体,其中包括债务”这一表述,在《CIT 法》第4a条第4项、《PIT 法》第5a条第4项和《VAT 法》第2条第27e项中完全相同。但定义本身并不决定债务转移的民事法律途径:在买卖和非现金出资(aport)中,债务承担原则上需要债权人同意(《波兰民法典》(Kodeks cywilny,k.c.)第519条至第522条(art. 519–522)),而在分立中则适用《商事公司法典》(Kodeks spółek handlowych,KSH)第531条(art. 531)的承继——两种途径之间的差别,我们在分拆式分立与子公司化分立一文中作了说明。
在 2025 年 6 月 10 日第 0111-KDIB3-3.4012.240.2025.1.EP 号解释中,KIS 局长指出,把一部分要素排除在交易之外是允许的,但是:“因此,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在被转让的企业或其有组织组成部分中,各项资产之间的职能联系得以保留,从而能够继续开展特定的经营活动。”(作者翻译)在同一案件中,未承接任何金钱债权与债务,是导致拒绝认定的情况之一。
因此我们建议把工作顺序倒过来:先编制与该板块存在职能关联的债务清单,再决定其中哪些随之转移、哪些需要取得同意、哪些留在转让方处——并附上书面理由,说明为什么把它们留下并不会使该集合体丧失运营能力。
商业不动产:货物供应还是 ZCP
商业不动产的转让原则上是按 VAT 课税的货物供应;认定为 ZCP 是例外,需要同时满足两项要件。
解释的方向由财政部长(Minister Finansów)2018 年 12 月 11 日关于商业不动产转让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税课税问题的税务说明(objaśnienia podatkowe)确定。当所转移的集合体具备使活动得以继续的配套条件,且受让方有意继续开展该项活动时,交易可以被认定为企业或 ZCP 的转让。该说明还指出了真正把两种情形区分开来的要素:不动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金钱债权,以及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债务融资合同。财政部长同时保留指出,并非在每一种情形下都必须转移上述全部要素——“把足以继续开展此前在该企业中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最低限度手段转移给受让方,即为已足”。(作者翻译)相反方向发生作用的情形是:受让方自行签订不动产管理协议和资产管理协议;该说明认为这种情形排除了活动的继续,“即便是与此前向转让方提供上述管理服务的同一批主体签订,亦然”。(作者翻译)
第 0111-KDIB3-3.4012.240.2025.1.EP 号解释展示了这一模式的实际运作。交易的标的是连同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内的永久使用权(użytkowanie wieczyste)——没有管理协议,没有融资合同,没有债权与债务,没有负责该物业运营的人员,而且买方打算开展另一类活动,并依据《民法典》第678条(art. 678)解除既有的租赁合同。税务机关认定:“交易标的将不是该法第2条第27e项所定义的企业有组织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不能构成独立完成经营任务的独立企业,而买方(……)将不会以所取得的不动产为基础继续开展转让方的经营活动。”(作者翻译)
如果你出售的是物业连同一门正在运转的租赁生意,那就把支撑这门生意的东西一并转移:租赁合同、管理协议、公用事业费用结算、与承租人的往来款项以及技术文档。如果你出售的只是物业本身、供另一个项目使用——那就不要把它称作 ZCP。
错误在两个方向上都要付出代价
定性错误的后果不是对称的——它们是相反的,而且每一方损失的东西各不相同。
| 情形 | 转让方一侧的后果 | 受让方一侧的后果 | PCC | 法律依据 |
|---|---|---|---|---|
| 认定为 ZCP,而实际并非如此(未开具含 VAT 的发票) | VAT 欠缴税款及滞纳利息;可能被核定附加纳税义务 | 尽管该交易本应课税,却没有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 | 该行为被当作处于 VAT 之外:PCC 原则上为不动产和动产 2%、其他财产权利 1% | 《VAT 法》第6条第1项和第112b条(art. 112b);《PCC 法》第2条第4项(art. 2 pkt 4)和第7条第1款第1项(art. 7 ust. 1 pkt 1) |
| 未认定为 ZCP,而实际却是(开具了含 VAT 的发票) | 就被排除于该法适用之外的行为申报了销项税额;须更正结算 | 无权以记载不课税行为的发票抵扣税额 | 《PCC 法》第2条第4项的排除可能无从适用;PCC 须单独评价 | 《VAT 法》第6条第1项和第88条第3a款第2项(art. 88 ust. 3a pkt 2);《PCC 法》第2条第4项 |
| 正确认定为 ZCP | 交易不在《VAT 法》适用范围内;不开具含 VAT 的发票 | 受让方承接继续进行进项税额调整的义务 | PCC 按适用于物与财产权利买卖的规则计缴 | 《VAT 法》第6条第1项和第91条第9款(art. 91 ust. 9);《PCC 法》第7条第1款第1项 |
VAT 与 PCC 的这种联动,为 KIS 局长 2025 年 2 月 7 日第 0111-KDIB2-3.4014.606.2024.4.AD 号个别税务解释所确认;该解释作出于一起机器设备买卖连同部分劳动场所移转的案件,税务机关在其中未认定构成 ZCP:“因为把该行为纳入商品和服务税的课税范围,其结果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税法第2条第4项a目排除民事法律行为税的纳税义务。”(作者翻译)各种重组路径下的后果,我们在重组中的 PCC一文中作了论述。
这一格局的第三个要素是《VAT 法》第91条第9款:在 ZCP 转让被正确定性的情况下,进项税额调整由受让方继续进行。如果没有交接历史抵扣记录和调整期间的资料,受让方无法履行这项义务。
日期早于交易之日的文档
ZCP 的文档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前形成,因为接受评价的正是那一天。
这直接源于定义的构造:该集合体须在“既存企业中”经过划分,也就是在转移之前;而上文所引第 0113-KDIPT1-3.4012.173.2025.4.MK 号解释要求这种独立性在转让方处就已具有现实的维度。各部法律都没有规定该板块运作的最短期间,但这并不免除证明该组织确曾存在、而不只是被描述出来的责任。
签署之日的最低限度材料包括:划分出该板块的决议或规程连同组织结构图;从在用会计系统中生成、而非为交易之需手工编制的板块收入、成本、应收与应付款项汇总表;资产与权利清单;载明各合同转移方式的合同矩阵;债务清单及对其中每一项的处理决定;共享职能说明连同保障交易后继续提供该等职能的合同;以及《VAT 法》第91条第9款调整所需的数据。所有这些材料所描述的事实状态,必须与分立计划或非现金出资合同、估值报告和解释申请书所描述的一致。
最常见的错误
最常见的错误不在于对规定的解释有误,而在于同时做出两个彼此矛盾的动作:简化交易标的,同时保留名称。
过程是重复出现的。项目团队把债务从交易范围中删掉,因为转移债务需要债权人同意。删掉关键合同,因为转让需要交易对手同意,而这会拖长时间表。删掉员工,因为部分劳动场所的移转会触发告知义务。与此同时,合同和公司文件里仍然保留着“企业的有组织组成部分”这个表述,因为交易的全部税务测算都建立在它之上。这时文件所描述的,是一个当事人并不转移的标的,而税务机关无需推翻任何一项法律论证——只要把交易的范围与定义作个对照就够了。
如何避免:对每一项要素排除与否的决定,都要在签署之前作出,并连同它对该集合体运营能力影响的评价一并记录下来。如果某项排除夺走了这种能力,那就修改交易范围,或者修改交易的定性,并重新测算 VAT、CIT 和 PCC。第三条路——内容变了而名称照旧——并不存在。
小结
- 请以行为发生之日的事实状态确定定性,VAT 一套、CIT 或 PIT 一套、PCC 再一套,分别进行。定义措辞的一致,并不意味着后果的一致。
- 合并审查三项划分,并为每一项配上一份日期早于交易之日的具体文件。签署前不久才开设的明细科目,不能替代持续的记录。
- 编制与该板块存在职能关联的债务清单,并以书面形式就其中每一项的去向作出决断。把全部债务排除在外却保留 ZCP 这个名称,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 涉及商业不动产时,请核查 2018 年 12 月 11 日税务说明中的两项要件:使活动得以继续的配套条件,以及受让方的意图。要么转移管理协议和往来款项,要么放弃 ZCP 的定性。
- 在确定价格之前,先把错误在两个方向上的后果都算一遍:《VAT 法》第6条第1项、第88条第3a款第2项和第91条第9款,以及《PCC 法》第2条第4项和第7条第1款第1项。对于价值重大的交易,可考虑在签署合同之前申请个别税务解释。
引用来源
本文引用的波兰文资料——法律、税务解释与法院裁判——均为作者翻译;以波兰文原文为准。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6 月 11 日第 0113-KDIPT1-3.4012.173.2025.4.MK 号个别税务解释(把在个体经营中划分出的生产部门作为非现金出资投入——认定为 ZCP 并依据《VAT 法》第6条第1项排除于 VAT 之外)。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43978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6 月 10 日第 0111-KDIB3-3.4012.240.2025.1.EP 号个别税务解释(连同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并出售永久使用权——不构成 ZCP,按货物供应课税)。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43994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2 月 7 日第 0111-KDIB2-3.4014.606.2024.4.AD 号个别税务解释(机器设备买卖连同部分劳动场所的移转——不构成 ZCP,依据《PCC 法》第2条第4项a目排除于 PCC 之外)。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25354
- 欧盟法院 2003 年 11 月 27 日 C-497/01 Zita Modes Sàrl 诉 Administration de l'enregistrement et des domaines 案判决,ECLI:EU:C:2003:644(日期、案件编号、当事人及 ECLI 标识已在 EUR-Lex 数据库中得到确认)。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PL/TXT/?uri=CELEX:62001CJ0497
- 欧盟法院(第二庭)2011 年 11 月 10 日 C-444/10 Finanzamt Lüdenscheid 诉 Christel Schriever 案判决 ECLI:EU:C:2011:724(日期、审判庭、当事人及 CELEX 文件号 62010CJ0444 已在 EUR-Lex 数据库中得到确认;ECLI 标识已在欧盟出版局的资料库中得到确认——基于 CELEX 号的地址与基于 ECLI 标识的地址指向同一条记录)。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PL/TXT/?uri=CELEX:62010CJ0444
- 财政部长 2018 年 12 月 11 日关于商业不动产转让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税课税问题的税务说明——全文在财政部官方数据库中读取。本文所援引的标准出自该说明的第 4.2、4.3 和 4.4 点。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482314
电子书指引
企业的有组织组成部分的完整认定测试——连同 ZCP 问卷、证据登记簿、认定备忘录范本以及六个附有结论与相反方案的案例——详见电子书《Czy to jest ZCP? Test kwalifikacji, dokumenty i skutki podatkowe》(《这是 ZCP 吗?认定测试、文件与税务后果》,Zbyszko Pora,JTWPOLAND),属于《Biblioteka Restrukturyzacji》系列。PDF 文件可在电子书专栏免费领取;该出版物为波兰语。
法律规定: 2004 年 3 月 11 日《商品和服务税法》(ustawa z dnia 11 marca 2004 r. o podatku od towarów i usług;Dz.U. z 2025 r. poz. 775 ze zm.)—— art. 2 pkt 27e, art. 6 pkt 1, art. 88 ust. 3a pkt 2, art. 91 ust. 9, art. 112b; 1992 年 2 月 15 日《企业所得税法》(ustawa z dnia 15 lutego 1992 r.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prawnych;Dz.U. z 2026 r. poz. 554 ze zm.)—— art. 4a pkt 4, art. 12 ust. 1 pkt 7 i 9, art. 12 ust. 4 pkt 3h i 25, art. 12 ust. 13–14; 1991 年 7 月 26 日《个人所得税法》(ustawa z dnia 26 lipca 1991 r.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fizycznych;Dz.U. z 2026 r. poz. 592 ze zm.)—— art. 5a pkt 4; 2000 年 9 月 9 日《民事法律行为税法》(ustawa z dnia 9 września 2000 r. o podatku od czynności cywilnoprawnych;Dz.U. z 2026 r. poz. 191)—— art. 1 ust. 1 pkt 1 lit. a, art. 2 pkt 4, art. 2 pkt 6 lit. c, art. 7 ust. 1 pkt 1; 1997 年 8 月 29 日《税收通则》(ustawa z dnia 29 sierpnia 1997 r. — Ordynacja podatkowa;Dz.U. z 2026 r. poz. 622 ze zm.)—— art. 14k–14nb, art. 93c; 1964 年 4 月 23 日《民法典》(ustawa z dnia 23 kwietnia 1964 r. — Kodeks cywilny;Dz.U. z 2026 r. poz. 795)—— art. 55¹, art. 55², art. 519–522, art. 678; 2000 年 9 月 15 日《商事公司法典》(ustawa z dnia 15 września 2000 r. — Kodeks spółek handlowych;Dz.U. z 2024 r. poz. 18 ze zm.)—— art. 529, art. 531; 2006 年 11 月 28 日理事会 2006/112/WE 号指令,关于增值税共同制度(Dz.Urz. UE L 347 z 11.12.2006, s. 1)—— art.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