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 / PIT / KSH

跨境重组——程序已经变简单了,税却没有

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商事公司法典》有了一套连贯的跨境转型、合并与分立程序。但程序并不决定税务后果——后者取决于波兰境内是否留下常设机构、各项资产的税务价值如何处理,以及是否产生 exit tax。

Zbyszko Pora,持牌税务顾问,注册号 14787发布日期:2026 年 9 月 10 日阅读时间:约 11 分钟

(欧盟)2019/2121 号指令的实施,补上了一个妨碍公司流动性的漏洞:今天的波兰法不仅规范跨境合并,也在同一套程序框架下规范跨境分立与跨境转型。这项变化是实实在在的。而在税务上,它什么也没有改变。登记法院出具的证明书确认的是程序符合波兰法——它既不确认操作的中性,也不了结 exit tax、税收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的问题。下面我们说明这条界线划在哪里,以及在申请证明书之前必须解决哪些问题。

三种行为,一套程序

波兰公司法今天有三种跨境重组程序,并按共同的模式推进。其依据是:合并适用《商事公司法典》(Kodeks spółek handlowych,KSH)第491条§1(1)(art. 491 § 1(1))和第516(1)条及以下(art. 516(1) i nast.);分立适用第528条§1(1)(art. 528 § 1(1))和第550(2)条及以下(art. 550(2) i nast.);转型适用第551条§1(1)(art. 551 § 1(1))和第580(1)条及以下(art. 580(1) i nast.)。这些规定涵盖欧盟以及欧洲经济区国家的特定公司。它们依 2023 年 8 月 16 日《关于修改〈商事公司法典〉及若干其他法律的法律》(ustawa z dnia 16 sierpnia 2023 r. o zmianie ustawy — Kodeks spółek handlowych oraz niektórych innych ustaw,Dz.U. z 2023 r. poz. 1705)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该法实施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9 年 11 月 27 日(欧盟)2019/2121 号指令。

每一次的模式都是同一套:操作计划,董事会向股东和职工提交的报告,原则上由法院指定的鉴定人对计划作出审查,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决议,登记法院出具的符合波兰法的证明书,以及在目的地国登记簿中的登记。准据法在一个节点上切换:依据《商事公司法典》第580(2)条(art. 580(2)),在收到证明书之日以前,转型适用被转型公司所在国的法律,该日之后则适用转型后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关于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也含有与这一规则相对应的条文。

在选择方案之前,有两项限制值得知道。跨境分立只允许通过把被分立公司的资产转移给一家或数家新设立的公司来进行(《商事公司法典》第550(5)条,art. 550(5));并不是每一种境内模式都有跨境的对应形式。转型则保留公司的法律同一性,这一点已为实务所确认:“因为公司只是把自己的注册地迁往另一个国家,并将在国家法院登记簿中登记为 sp. z o.o.,这与开始从事新的经营活动并不是一回事”(KIS 局长 2025 年 6 月 10 日第 0111-KDIB2-1.4010.131.2025.1.AR 号个别税务解释)。(作者翻译)如果你要的是主体、合同和许可的连续性,那么恰当的程序就是转型。

法院的证明书与 KAS 局长的意见书

证明书不是走过场,而通往它的路要经过税务机关。董事会向登记法院提交关于该项行为符合波兰法的证明书申请,同时附上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申请(《商事公司法典》第516(12)条、第550(15)条和第580(13)条,art. 516(12), 550(15) i 580(13))。法院转交税务申请,随后进行自己的审查,其中包括针对权利滥用、违法或规避法律的审查;《商事公司法典》第580(13)条§7(art. 580(13) § 7)设立了一项推定:当该项操作导向在目的地国进行实际管理或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时,推定不存在上述各种情形。

国家税务管理局局长(Szef Krajowej Administracji Skarbowej,下称 KAS 局长)意见书的范围由《波兰税收通则》(ustawa — Ordynacja podatkowa,下称《税收通则》)第119zzl条(art. 119zzl)划定:该机关评价是否不存在合理怀疑,即该项操作构成一般反避税条款所涵盖的行为、受到限制协定利益之措施的约束,或者构成 VAT 中的权利滥用;同时确认所指明的各项公法债权已获清偿或担保。申请应当附具的材料包括:载有《税收通则》第306e条§4(art. 306e § 4)所要求信息的证明书、董事会成员关于波兰境内不动产所在地的声明(该声明在承担刑事责任的警告下作出),以及缴费凭证。

日程安排具有实际意义。意见书应当不迟延地作出,最迟不超过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的,该期限最多可延长 3 个月(《税收通则》第119zzm条,art. 119zzm);费用为申请提交之日有效的最低工资的 50%,应当在 7 日内缴纳(第119zzo条,art. 119zzo)。登记法院在 3 个月内对申请作出审理,并可再延长 3 个月(《商事公司法典》第580(13)条§5和§9,art. 580(13) § 5 i § 9)。对实务的结论是:两项程序所需的全套材料,请在决议之前准备好。KAS 局长的意见书既不替代个别税务解释,也不替代保护性意见书。

职工参与——时间表上的第二个时钟

跨境重组可能启动一项独立的、历时数月的程序。它由 2023 年 5 月 26 日《关于因公司跨境转型、合并或分立而设立之公司中职工参与的法律》(ustawa z dnia 26 maja 2023 r. o uczestnictwie pracowników w spółce powstałej w wyniku transgranicznego przekształcenia, połączenia lub podziału spółek,Dz.U. z 2023 r. poz. 1784)规范,该法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该法第60条)。它涉及的是在公司机关中的参与,而不是日常的告知与协商。

其机制在于组建一个特别谈判小组,由该小组与公司机关订立关于参与规则的协议;小组成员在每一个成员国依该国法律选举或指定(该法第4条)。组建小组的义务不取决于雇员人数:该法第5条要求,“在公司主管机关公告”跨境转型、合并或分立计划之后立即组建该小组。(作者翻译)数量门槛要到更后面才出现,而且涉及的是另一回事——该法第32条第1款把标准规则的适用,取决于各种参与形式此前是否覆盖了参与合并各公司职工人数的至少三分之一。对时间表而言,具有关键意义的是该法第24条:谈判自第一次会议召集之日起最长可持续 180 日,双方可以共同将其延长至一年。未能达成协议的,即启动法定的标准规则(该法第30条至第35条)。

结论:如果参与操作的任何一家公司中存在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形式,那么在公告计划之前,就必须把数月乃至十几个月的时间计算在内。关于参与程序的信息是操作计划的组成部分,而职工方面的文档则是证明书申请的附件(《商事公司法典》第580(13)条§2,art. 580(13) § 2)。

CIT 中的中性取决于常设机构,而不取决于程序

正确完成的《商事公司法典》程序并不创造税收中性。欧盟法上的背景是理事会 2009 年 10 月 19 日 2009/133/WE 号指令,它把中性系于这样一点,而不是系于合并这一事实本身:所移交的资产与负债——一如该指令第4条第2款b目所规定——仍然实际归属于承接公司设在移交公司所在成员国的常设机构,并在利润或亏损的取得中发挥作用。该指令第15条第1款a目允许在下列情况下拒绝给予优惠:该项操作的基本目的或者基本目的之一是税收欺诈或避税;缺少正当的经济理由,可以构成朝这一方向作出推定的依据。

波兰的规定复刻了这一构造。承接公司依《波兰企业所得税法》(ustawa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prawnych,ustawa o CIT,下称《CIT 法》)第12条第1款第8c项(art. 12 ust. 1 pkt 8c)产生的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点时,才依第12条第4款第3e项(art. 12 ust. 4 pkt 3e)被排除:各项资产须按被承接主体税务账簿所载价值为税务目的加以确认,并须归属于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经营活动,其中包括通过境外常设机构开展的活动。第12条第4款第3g项(pkt 3g)的镜像机制,涉及的是归属于波兰境外的资产。第12条第1款第8d项、第8f项和第8ba项(pkt 8d, 8f i 8ba)以及第12条第15款至第16款(ust. 15–16)的主体条件另行审查;而第12条第13款至第14款(ust. 13–14)则在操作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避税或逃税时排除该项优惠。

在资产流出波兰的架构中,该机关的表述是:将满足两项要件,即“a)承接公司(外国公司,本案中为比利时公司)将按波兰公司税务账簿所载价值为税务目的确认该等资产;以及 b)承接公司(比利时公司)将把该等资产归属于通过分公司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经营活动”(KIS 局长 2025 年 4 月 17 日第 0114-KDIP2-1.4010.130.2025.2.DK 号个别税务解释)。(作者翻译)在相反的架构中,即波兰子公司吸收境外母公司时,分析的重心转移到发行价值上:“在所指的反向合并情形下,认购股份/股权时所依据的价值将是被承接公司的资产价值,而这恰恰应当理解为发行价值”(KIS 局长 2025 年 1 月 24 日第 0111-KDIB1-1.4010.704.2024.2.SH 号个别税务解释)。(作者翻译)

结论:在确定登记日期之前,先确定每一项重要资产将被归属于何种经营活动,以及承继人将按何种税务价值确认它。

exit tax——独立的事件,独立的测试

exit tax 并不源于合并;它源于转移或者迁移。依据《CIT 法》第24f条第2款(art. 24f ust. 2),下列情形应予课税:把资产转移至波兰共和国境外,其结果是波兰全部或部分丧失对该资产处分所得的课税权,而该资产仍属同一主体所有;以及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变更。第24f条第3款(ust. 3)特别涵盖向境外常设机构的转移,以及由该常设机构所开展经营活动的转移。税率为计税依据的 19%(第24f条第1款,ust. 1),所得则是资产市场价值超出其税务价值的差额(第24f条第5款,ust. 5)——而不是超出账面价值的差额。

各项排除规定界定严格。《CIT 法》第24g条(art. 24g)在该条所述各种情形下,对不超过 12 个月的资产临时转移排除课税。第24i条(art. 24i)允许在向欧盟成员国或者相应的欧洲经济区国家转移时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 5 年;这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而不是自动的递延。税款应当在所得产生月份的次月 7 日之前缴纳(第24j条,art. 24j)。CIT 中没有金额门槛。

PIT 中的构造与此相近,但税率和门槛不同:确定资产税务价值的,为 19%;依据规定不确定该价值的,为 3%(《波兰个人所得税法》(ustawa o podatku dochodowym od osób fizycznych,ustawa o PIT,下称《PIT 法》)第30da条第1款,art. 30da ust. 1),其要件见第30da条第2款(ust. 2)。所转移资产的市场价值合计不超过 4 000 000 PLN 的,不适用第30da条的规定(第30db条第1款,art. 30db ust. 1)。就个人财产而言,其范围还另受第30da条第3款(ust. 3)清单的限制,以及在居民身份变更之前十年期间内在波兰居住合计至少五年这一条件的限制。

结论:请就每一项重要资产分别完成第24f条的测试,并标注事件日期。合并之前与合并之后的各次转移,应当各自独立地评价。

跨境重组——申请证明书之前须解决的各个领域

领域决定性问题法律依据文件
行为类型该项操作是否落入三种跨境程序之一?《商事公司法典》第491条§1(1)、第528条§1(1)、第551条§1(1)、第550(5)条载有方案比较的方向性决议
准据法自何时起适用目的地国的法律?《商事公司法典》第580(2)条及其对应规定两个法域的备忘录
波兰境内的常设机构各项资产是否仍将归属于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经营活动?《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3e项b目和第3g项、第4a条第11项;税收协定载明常设机构归属的资产图谱
税务价值承继人是否按前手税务账簿所载的价值确认?《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3e项a目账面价值、税务价值与市场价值的汇总表
操作的目的经济理由是否在决议之前即已存在?《CIT 法》第12条第13款至第14款;2009/133/WE 号指令第15条;《税收通则》第119a条带日期的经济理由说明
exit tax是否发生导致课税权丧失的资产转移或税收居民身份变更?《CIT 法》第24f条第2款至第3款、第24g条、第24i条;《PIT 法》第30da条至第30db条第24f条测试连同估值
税收居民身份与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将设于何处?《CIT 法》第3条第1款和第1a款;税收协定会议记录与决策地点的证据
KAS 局长的意见书在向法院提交申请之日,全套文件是否齐备?《税收通则》第119zzl条至第119zzp条;《商事公司法典》第516(12)条、第550(15)条、第580(13)条意见书申请、第306e条§4的证明书、关于不动产的声明、缴费凭证
职工参与是否启动谈判程序,将持续多久?2023 年 5 月 26 日法律第4条、第24条和第30条至第35条小组组建与谈判的时间表
目的地国的法律当地税务机关在入境时将确认何种税务价值?对方国家的法律当地顾问的意见

其余必须收口的风险

在 CIT 上中性的重组,可能引发其他负担。税收居民身份并不取决于登记簿上的登记:《CIT 法》第3条第1款和第1a款(art. 3 ust. 1 i 1a)要求审查注册地或管理机构,其中包括处理公司事务的实际方式。如果转型之后战略决策仍然在波兰作出,就可能产生居民身份冲突或者常设机构,并随之产生 CIT、VAT 以及扣缴义务人方面的各项义务。

每一次所有权、融资或知识产权的变动之后,预提税(WHT)都需要重新审视。受益所有人测试的范围,是针对具体的支付和具体的优惠来确定的;解释的方向见财政部长 2025 年 7 月 3 日《为预提税目的适用所谓受益所有人条款》税务说明(„Stosowanie tzw. klauzuli rzeczywistego właściciela dla celów podatku u źródła")。请另行核查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CIT 法》第24a条,art. 24a;《PIT 法》第30f条,art. 30f)——注册地在欧盟并不自动排除这些规定的适用。

跨境 MDR 按事件日期评价;由 2026 年 5 月 29 日《关于修改〈税收通则〉及若干其他法律的法律》(ustawa z dnia 29 maja 2026 r. o zmianie ustawy — Ordynacja podatkowa oraz niektórych innych ustaw,Dz.U. z 2026 r. poz. 846)产生的制度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适用,因此对于处在两套制度交界处的操作,必须精确地为各项行为标注日期。凡有职能、资产或风险被转移之处,转让定价即告介入;重组对价与 exit fee 是与 exit tax 相互独立的另一个问题(《CIT 法》第11a条至第11t条,art. 11a–11t)。

外国法——波兰的分析解决不了什么

本材料只描述波兰这一侧,并不替代另一国法域顾问的意见。这不是一句客套的免责声明。波兰顾问会评价该项操作是否符合《商事公司法典》以及它在波兰税收上的后果,但他无法判定:境外登记簿是否接受某一种法律形式,当地税务机关在入境时将确认各项资产的何种税务价值,离境国是否会产生自己的离境税,以及合同与许可上权利的承继将被如何定性。

我们建议采用双轨模式:一份共同的备忘录,两个各自负责本法域的团队,一份分歧清单。请在决议之前解决各项矛盾——此后更换方案的成本会呈跳跃式上升。

最常见的错误

最常见的错误不在实体税法,而在日程表。董事会先认定目的地登记簿中的登记日期——通常是会计年度的开始,或者与投资人、银行商定的期限——然后倒推搭建公司法上的时间表,却漏掉了两项按自己的节奏推进的程序。

第一项是 KAS 局长的意见书:自收到申请起一个月,最多延长 3 个月(《税收通则》第119zzm条),而且该期限自申请齐备之日起算,每一次要求补正都会推迟起算点。再加上登记法院的三个月期限,并可再延长 3 个月(《商事公司法典》第580(13)条§5和§9)。第二项是职工参与:最长 180 日的谈判,并可延长至一年(2023 年 5 月 26 日法律第24条)。

结果总是类似的:登记日期推迟数月,与之挂钩的各项事情也随之错位——纳税年度与账簿结账的时点、操作计划中的估值假设、控制权变更条款、向投资人承诺的交割日期。如何避免:请按两项程序的完整法定期限连同延长期倒算登记日期;请在决议之前把意见书申请的各项附件备齐;请在方案分析阶段就确定职工参与的状况;并且请把登记日期当作目标日期,而不是对第三方的承诺。

小结

  1. 请在一开始就确定三种程序中哪一种符合你的意图——跨境分立只允许分给新设立的公司(《商事公司法典》第550(5)条),而转型则保留公司的同一性。
  2. 请编制一份资产图谱,载明账面价值、税务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及归属于波兰境内还是境外的经营活动;决定《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3e项和第3g项是否适用的是这份图谱,而不是《商事公司法典》的程序。
  3. 请就每一项重要资产和每一个事件日期,分别完成《CIT 法》第24f条(相应地为《PIT 法》第30da条和第30db条)的测试;不要把 exit tax 与合并本身的后果混为一谈,也不要把它与重组对价混为一谈。
  4. 请从 KAS 局长意见书、登记法院审查以及可能发生的职工谈判的各项法定期限——连同延长期——出发搭建时间表,然后再由此推导出登记日期。
  5. 请在决议之前取得对方国家顾问的意见,并把两份分析汇总成一份分歧清单;同时并行收口税收居民身份、常设机构、预提税、CFC、MDR 和转让定价。

引用来源

本文引用的波兰文资料——法律、税务解释与法院裁判——均为作者翻译;以波兰文原文为准。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4 月 17 日第 0114-KDIP2-1.4010.130.2025.2.DK 号个别税务解释——波兰公司与境外承接公司的跨境合并;在把各项资产归属于波兰境内分公司的情况下,《CIT 法》第12条第4款第3e项的各项要件。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36386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1 月 24 日第 0111-KDIB1-1.4010.704.2024.2.SH 号个别税务解释——跨境反向合并:波兰子公司吸收塞浦路斯公司;发行价值的确定以及《CIT 法》第12条第1款第8c项、第8d项和第8f项上不产生收入。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24031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6 月 10 日第 0111-KDIB2-1.4010.131.2025.1.AR 号个别税务解释——塞浦路斯公司跨境转型为波兰 sp. z o.o.;转型后的纳税年度、账簿的开启与税收居民身份的变更。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43497
  • 财政部长 2025 年 7 月 3 日《为预提税目的适用所谓受益所有人条款》税务说明。https://www.gov.pl/web/finanse/objasnienia-podatkowe-z-3-lipca-2025-r-stosowanie-tzw-klauzuli-rzeczywistego-wlasciciela-dla-celow-podatku-u-zrodla
  • 理事会 2009/133/WE 号指令——第4条第2款b目和第15条第1款a目的表述已在 EUR-Lex 中核验。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PL/TXT/HTML/?uri=CELEX:32009L0133
  • 2023 年 5 月 26 日《关于因公司跨境转型、合并或分立而设立之公司中职工参与的法律》(Dz.U. z 2023 r. poz. 1784)——在官方文本中读取:art. 4(小组成员的选举)、art. 5(在计划公告之后立即组建小组)、art. 24(180 日并可延长至一年)、art. 30–35(标准规则)、art. 32 ust. 1(适用标准规则时职工人数三分之一的门槛)以及 art. 60(2023 年 9 月 15 日施行)。该法不含以雇员人数表示的、决定谈判本身是否启动的数量门槛——组建小组的义务系于计划公告这一事件,而不是系于雇员人数。

电子书指引

部分重组问题在电子书系列《Biblioteka Restrukturyzacji》(企业重组文库;Zbyszko Pora,JTWPOLAND)中有更详尽的论述:个体经营者转型为 sp. z o.o.、公司的分拆式分立与子公司化分立,以及企业的有组织组成部分(ZCP)的认定测试。PDF 文件可在电子书专栏免费领取;该系列目前为波兰语版本。

我们为什么做这件事

作为税务顾问,我注重我们免费资料的专业质量。我的目标是通过可靠的分析普及税务知识,使企业主能够在实务中安全地运用法律。

联系我们 →
材料性质。 本文属教育性材料,反映发布之日 (2026 年 9 月 10 日)的法律状态。本文不构成针对个案的税务咨询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前, 建议就具体事实情况咨询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