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T / CIT / VAT

个体经营者转型为波兰有限责任公司(sp. z o.o.)——税务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个人独资经营转型为资合公司本身不引发课税,但会永久改变税制、利润分配方式和承继范围。本文说明哪些事项必须在 KRS 登记日之前作出决断——在该日之后,其中一部分已无法重来。

Zbyszko Pora,持牌税务顾问,注册号 14787发布日期:2026 年 9 月 10 日阅读时间:约 11 分钟

把经营活动转型为波兰有限责任公司(spółka z ograniczoną odpowiedzialnością,sp. z o.o.)的个体经营者,通常只问一件事:这在税务上要花多少钱。在转型当日,原则上什么都不花——而这恰恰是答案中最不重要的部分。转型不是一个课税事件,而是一次税制更替。自登记簿登记之日起,同一门生意在另一个纳税人处产生所得,适用另一套规则,而资金流向所有者需要一个此前并不存在的法律名义。决定后果的那些判断,都发生在转型日之前。

《商事公司法典》程序与通往公司的两条路径

个体经营者的转型是《商事公司法典》(Kodeks spółek handlowych,KSH)中一项独立的制度,而不是非现金出资(aport)的一个变体——这一区分决定了此后全部的税务后果。

其基础是 KSH 第551条§5(art. 551 § 5),程序由 KSH 第584(1)条至第584(13)条(art. 584(1)–584(13))规定:以公证文书形式作出的转型计划,附件包括转型声明草案、设立文书草案、资产与负债的估值以及为转型目的编制的财务报表,由登记法院指定的注册审计师出具的意见,最后是公司在登记簿登记以及个体经营者从中央经营活动登记与信息系统(CEIDG)中注销(KSH 第584(5)条,art. 584(5))。转型日是登记之日,而不是签署文书之日或提交申请之日(KSH 第584(1)条)。如果个体经营者不设置会计账簿,为转型目的编制的报表则以收支税务账簿(podatkowa księga przychodów i rozchodów)的记载汇总、其他账册和实物盘点为基础(KSH 第584(7)条§3,art. 584(7) § 3)。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Dyrektor Krajowej Informacji Skarbowej,下称 KIS 局长)在 2025 年 7 月 11 日第 0114-KDIP1-1.4012.249.2025.2.EW 号个别税务解释(interpretacja indywidualna)中把这一行为的实质表述为:“转型(……)并不导致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被清算,而仅仅是改变此后从事该活动所采用的形式。”(作者翻译)

KSH 程序与企业非现金出资之间的选择,应在一开始就定下来。两条路径都通向 sp. z o.o.,但在资产转移的时点、行政决定的去向、承继的范围以及能否适用公司所得统一税上有所不同。

比较项KSH 程序下的转型向公司非现金出资企业法律依据
行为性质同一企业法律形式的变更以非现金出资换取股权KSH 第551条§5和第584(1)条;KSH 第158条(art. 158)
资产转移自公司在登记簿登记之时依法发生按各项资产各自适用的形式逐项转移KSH 第584(1)条;《民法典》(Kodeks cywilny,k.c.)第55(1)条和第75(1)条(art. 55(1) i art. 75(1))
税务承继承继个体经营者的权利;债务仍留在自然人处向资合公司出资不发生概括承继《税收通则》第93a条§4和§5(art. 93a § 4 i § 5)
许可与特许公司仍为其主体,法律或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决定不适用概括移转规则KSH 第584(2)条§2(art. 584(2) § 2)
资产价值审核计划必须经法院指定的审计师审核sp. z o.o. 无法定出资审核;波兰股份公司(spółka akcyjna,S.A.)须审核发起人报告KSH 第584(5)条第1项和第584(8)条(art. 584(5) pkt 1 i art. 584(8));KSH 第158条和第175条(art. 175);KSH 第312条(art. 312)
VAT不在课税范围内——既非货物供应也非服务提供排除适用该法,受让方延续调整义务《VAT 法》第5条第1款第1项、第7条和第8条(art. 5 ust. 1 pkt 1, art. 7 i 8);《VAT 法》第6条第1项和第91条第9款(art. 6 pkt 1 i art. 91 ust. 9)
初始价值按个体经营者清单和账册所载价值,延续方法与已提扣除对出资方已入账的资产延续其账册价值《CIT 法》第16g条第1款第4b项和第16h条第3d款结合第3款(art. 16g ust. 1 pkt 4b i art. 16h ust. 3d w zw. z ust. 3);《CIT 法》第16g条第9款和第10a款以及第16h条第3款和第3a款(art. 16g ust. 9 i 10a oraz art. 16h ust. 3 i 3a)
公司所得统一税排除情形清单未列举个体经营者的转型接受超过 10 000 欧元企业出资的公司,在设立年度及其次年被排除,且不短于 24 个月《CIT 法》第28k条第1款(art. 28k ust. 1);《CIT 法》第28k条第1款第5项c目(art. 28k ust. 1 pkt 5 lit. c)
PCC转型后公司的章程;计税依据为注册资本,税率 0.5%公司设立与增资分别评价;排除规定针对资合公司的企业《PCC 法》第1条第1款第1项k目、第6条第9款和第7条第1款第9项(art. 1 ust. 1 pkt 1 lit. k, art. 6 ust. 9 i art. 7 ust. 1 pkt 9);《PCC 法》第2条第6项(art. 2 pkt 6)
对既往的责任自然人与公司在 3 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与转让方在企业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KSH 第584(13)条(art. 584(13))和《税收通则》第112b条(art. 112b);《民法典》第55(4)条(art. 55(4))和《税收通则》第112条(art. 112)

承继:《法典》中宽,《通则》中窄

公司概括承受个体经营者全部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但在税法上只承继其权利——不承继其债务。

在 KSH 层面,公司享有个体经营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并且仍是许可、特许和优惠的主体(KSH 第584(2)条§1和§2)。《波兰税收通则》(ustawa — Ordynacja podatkowa,下称《税收通则》)第93a条§4对此作了实质性的限缩:公司承继税法规定的、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个体经营者的权利,但依据资合公司课税规定不能延续的权利除外。

该机关在前述第 0114-KDIP1-1.4012.249.2025.2.EW 号解释中直接阐明了这一差别:“自然人个体经营者转型为一人资合公司的结果,并不发生完整的税务承继,因为它不包括债务,而仅包括权利。”

由此产生三点后果。登记日之前的 VAT 和 PIT 欠缴税款仍是自然人的债务。资合公司依其性质无法行使的权利,随原法律形式一并消灭。行政决定仅在 KSH 第584(2)条§2的范围内移转——因此,请在签署转型计划之前逐一审阅每一项许可、特许和补助决定。

转型日个体经营者的 PIT

转型本身不产生收入,但它终结个体经营者的税务结算,并确定此后多年都会发生作用的各项数值。

在转型日须编制资产清单(《PIT 法》第24条第3f款,art. 24 ust. 3f),结算至登记日前一日的收入与成本,并且在采用收支税务账簿的情形下,评估存货盘点义务及存货差额对所得的影响。该清单不是形式手续:它确定将来转让股权时取得收入的成本(《PIT 法》第22条第1ł款,art. 22 ust. 1ł),也确定公司一方资产的价值。固定资产尚未折旧完毕的价值不会灭失——它进入公司的账册并继续摊提。

转型前积累的资金是另一个独立问题。如果这些资金要在登记日之后交付所有者,请在该日之前确定:它们究竟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还是公司对该自然人的债务。此前已在 PIT 中就该所得纳税,并不使此后从公司支付的款项免于课税——决定性的是给付的法律名义,而不是转账摘要或资本公积的明细核算。

公司层面的 CIT:初始价值、折旧、亏损

公司延续个体经营者的税务价值,但不承继其亏损,也不把资产价值调增至市场水平。

资产价值依据按 PIT 规定于转型日编制的清单确定(《CIT 法》第15条第1w款,art. 15 ust. 1w),而在有偿转让该等资产时,成本为按第16g条第1款第4b项在公司账册中确认的初始价值减去折旧扣除总额(《CIT 法》第15条第1x款,art. 15 ust. 1x)。公司延续折旧方法并计入个体经营者已提取的扣除(《CIT 法》第16h条第3d款结合第3款)。被转型个体经营者的亏损在确定公司所得时不予考虑;例外仅限于公司转型为另一种公司的情形(《CIT 法》第7条第3款第4项,art. 7 ust. 3 pkt 4)。在公司开始经营的年度及其紧接的次年,不适用 9% 的税率(《CIT 法》第19条第1a款第2项,art. 19 ust. 1a pkt 2)。

延续同样及于跨期结转。KIS 局长在 2025 年 5 月 30 日第 0114-KDIP2-2.4010.169.2025.1.RK/AS 号个别税务解释中认定,“转型后的公司可以将(……)个人独资经营者在转型日之前发生的、已计入其会计账册、但在企业所得税中要到转型日之后才结转(扣减)为取得收入成本的成本/支出,计入取得收入的成本”。

请在编制转型计划之前,与会计部门核定一份统一的账面价值、税务价值与账册价值对照表——登记之后才发现的差异,需要对两个主体的税务结算分别作出更正。

VAT 与登记日前后的过渡期

转型在 VAT 上是中性的,但登记日前后的那几天,却是整个项目中单据错误最集中的时段。

法律形式的变更既非有偿货物供应也非有偿服务提供,不落入《VAT 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它也不构成停止从事应税行为,因此不产生该法第14条第5款(art. 14 ust. 5)规定的实物盘点义务,也不产生对取得后未再供应的货物课税的义务。《VAT 法》第90a条和第91条(art. 90a i art. 91)规定的进项税额调整要件同样不成立。上述全部问题均已在前述第 0114-KDIP1-1.4012.249.2025.2.EW 号解释中作出判定。

问题出在别处。公司取得自己的税号(NIP),因此自登记日起以自己的信息开具销售单据,而此前的事项则须按行为发生日期和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加以定性。采购发票必须标明真实的购买方;交易一方标识错误由开具方以更正发票(《VAT 法》第106j条,art. 106j)予以更正——关于更正通知单的第106k条(art. 106k)在本文所依据的法律状态下已被废止。请在登记日之前准备好 VAT-R、NIP-8、银行账户及其白名单(biała lista)申报、收款机、KSeF 权限,以及 UPL-1 和 PPS-1 授权文件。

转型后公司章程的 PCC

转型在所得税上是中性的,但并不是免费的——公司的设立文书须缴纳民事法律行为税。

课税对象是转型后公司的章程(《PCC 法》第1条第1款第1项k目),计税依据为注册资本并作该法第6条第9款规定的扣减,税率为 0.5%(第7条第1款第9项)。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价值溢余不增加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为公证人。简易股份公司(prosta spółka akcyjna)不属于《PCC 法》第1a条第2项(art. 1a pkt 2)对资合公司的定义,因此该规则对其章程和股本并不直接适用。

由此可见,注册资本的数额是一项带有税务量度的决定,须在起草设立文书时作出。请把 PCC 与公证费、法院规费和审计师报酬一并测算。

公司所得统一税:关于“开始经营的纳税人”身份的争议

这是转型项目中唯一一个税务机关与法院立场分歧之大、以至于今天的结果取决于你是否持有自己那份解释的领域。

有意义的是《CIT 法》第28j条第2款(art. 28j ust. 2):对于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收入结构条件在第一年视为满足,雇佣条件不适用于开始经营的年度及其后两年,但自第二年起负有逐年增加雇佣人数的义务。该法第28o条第1款第1项(art. 28o ust. 1 pkt 1)为小型纳税人(mały podatnik)以及开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规定了 10% 的税率。同样重要的是规定中所没有的内容:《CIT 法》第28k条第1款的排除情形清单并未列举个体经营者转型为资合公司。

实务在相隔一天的时间里朝两个相反方向分开了。KIS 局长在 2025 年 6 月 16 日第 0111-KDIB1-3.4010.302.2025.1.ZK 号个别税务解释中认定纳税人的立场不正确:“由个人独资经营转型而成的 sp. z o.o. 不是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因此,第28j条第2款不适用于贵公司。”同一机关在 2025 年 6 月 15 日第 0111-KDIB1-2.4010.591.2023.11.MK 号解释中作出了相反的判定;该解释是在弗罗茨瓦夫省行政法院 2024 年 7 月 4 日案号 I SA/Wr 105/24 的判决,以及最高行政法院(Naczelny Sąd Administracyjny,NSA)2025 年 3 月 11 日案号 II FSK 1412/24、驳回该机关上诉的判决之后作出的:“我采纳弗罗茨瓦夫省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所表达的法律评价和程序指示(……);我认定,贵方在申请中提出的立场是正确的。”这一方向的立论基础在于:个人独资经营者并不从事《CIT 法》意义上的经营活动,而该意义上的经营活动要到转型日才开始。

通往 10% 税率的第二条路径与这场争议无关。KIS 局长在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 0111-KDIB1-3.4010.656.2025.2.AN 号解释中确认,“作为小型纳税人,sp. z o.o. 在选择按公司所得统一税课税后,将有权适用(……)《CIT 法》第28o条第1款第1项所述 10% 的统一税率”。

我们认为,格局如下。如果公司符合《CIT 法》第4a条第10项(art. 4a pkt 10)的小型纳税人门槛,就可以在不卷入“开始经营主体”身份之争的情况下取得 10% 的税率。如果不符合该门槛,或者第28j条第1款第3项(art. 28j ust. 1 pkt 3)的雇佣条件对其具有实质意义,则请在提交选择统一税的通知之前申请解释——第28j条第1款第7项(art. 28j ust. 1 pkt 7)的期限于按统一税课税的第一个年度的第一个月末届满。无论如何,请一并测算《CIT 法》第7aa条(art. 7aa)规定的期初调整和可能产生的转型所得;其适用范围取决于个体经营者此前是确定净财务成果,还是仅设置收支税务账簿。

对转型前债务的责任

转为公司并不终结个体经营者对既往的个人责任——它改变的只是登记日之后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自然人就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于转型日之前产生的债务,自该日起三年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KSH 第584(13)条)。与此并行,公司就个体经营者截至转型日产生的欠缴税款,以其全部财产与该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税收通则》第112b条),而第三人责任由税务机关以决定的形式作出裁定(《税收通则》第108条§1,art. 108 § 1)。

两套责任制度走向相反,且两者都必须顾及。请在转型之前,把登记日尚未了结的事项——有争议的发票、进行中的检查、JPK 更正——逐项描述并归属于具体的主体。

最常见的错误

最常见的错误,是在尚未厘清融资租赁、贷款、补助、许可和账号将会怎样之前,就启动公证和登记手续,并且假定这一切都会自动转移。

KSH 第584(2)条§1和§2虽然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延续以及公司仍为许可和特许的主体,但同时保留了法律或决定本身规定的例外。而商业合同则由其自身条款支配:融资租赁、贷款、保理和资助协议中经常载有控制权变更(change of control)条款、权利转让禁止、信息义务,以及因债务人法律形式变更而触发的解约事由。银行账户变更要求在交易对手向公司发出第一笔付款之前,把新账号申报至白名单。

请在签署计划之前,把合同与行政决定编成四类矩阵:无须任何动作即可延续、需要通知、需要同意、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为每一项指定期限和负责人,并在向 KRS 提交申请之前备齐取得同意所需的文件。

小结

  1. 在编制转型计划之前,把税务价值、账面价值和账册价值汇总到一份对照表中——《PIT 法》第24条第3f款的清单确定公司层面的初始价值,以及将来转让股权时的成本。
  2. 应当假定税务承继只及于权利而不及于债务,并把登记日之前尚未了结的事项归属于自然人。
  3. 厘清转型前积累资金的性质,并为此后每一笔支付备齐法律名义的凭证。
  4. 计划适用公司所得统一税时,先核查小型纳税人门槛;如果你依赖的是“开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请在选择统一税的通知期限届满之前申请解释。
  5. 在登记簿登记日之前,完成对合同、行政决定、账户以及各系统权限的全面梳理。

引用来源

本文引用的波兰文资料——法律、税务解释与法院裁判——均为作者翻译;以波兰文原文为准。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6 月 15 日第 0111-KDIB1-2.4010.591.2023.11.MK 号个别税务解释——由个人独资经营转型而成的 sp. z o.o. 属于《CIT 法》第28j条第2款意义上开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人立场被认定为正确。该解释系在法院判决之后作出;税务机关依《税收通则》第14c条§1(art. 14c § 1)放弃对评价作出法律理由说明,故所引段落出自执行判决的部分。文书载明的作出日期:2025 年 6 月 15 日;公布日期:2025 年 6 月 26 日。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44477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6 月 16 日第 0111-KDIB1-3.4010.302.2025.1.ZK 号个别税务解释——相反立场:由转型而成的公司不是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人立场被认定为不正确。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44090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7 月 11 日第 0114-KDIP1-1.4012.249.2025.2.EW 号个别税务解释——转型在 VAT 中不课税,不适用《VAT 法》第14条第5款的实物盘点,不作进项税额调整,以及《税收通则》第93a条§4的承继范围。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48323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5 月 30 日第 0114-KDIP2-2.4010.169.2025.1.RK/AS 号个别税务解释——个体经营者在转型日之前发生的成本在公司层面的结转,以及依《CIT 法》第15条第1w款和第1x款确定的资产价值。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43018
  •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 0111-KDIB1-3.4010.656.2025.2.AN 号个别税务解释——由转型而成的公司依《CIT 法》第4a条第10项的小型纳税人身份适用 10% 统一税率。https://eureka.mf.gov.pl/informacje/podglad/670684
  • 最高行政法院 2025 年 3 月 11 日案号 II FSK 1412/24 判决——驳回 KIS 局长针对撤销关于“开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身份之解释的判决提起的上诉。案号、日期及裁判内容已在执行该判决的第 0111-KDIB1-2.4010.591.2023.11.MK 号解释文书中得到确认。
  • 弗罗茨瓦夫省行政法院 2024 年 7 月 4 日案号 I SA/Wr 105/24 判决——撤销第 0111-KDIB1-2.4010.591.2023.1.MK 号解释。案号与日期已在第 0111-KDIB1-2.4010.591.2023.11.MK 号解释文书中得到确认。

电子书指引

个体经营者转型程序的完整论述——连同文件清单、登记日前后的工作时间表、税务价值汇总表以及与实物出资和企业出售的比较——详见电子书《JDG → spółka z o.o. Procedura, podatki i pierwsze rozliczenia》(《个体经营者转型为 sp. z o.o.:程序、税务与首期结算》,Zbyszko Pora,JTWPOLAND),属于《Biblioteka Restrukturyzacji》系列。PDF 文件可在电子书专栏免费领取;该出版物为波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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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性质。 本文属教育性材料,反映发布之日 (2026 年 9 月 10 日)的法律状态。本文不构成针对个案的税务咨询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前, 建议就具体事实情况咨询税务顾问。